(2016)苏1112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魏志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172号被执行人:魏志康,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户籍所在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江)。被告人魏志康滥用职权、受贿、贪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5)徒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魏志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200000元,追缴、退赔赃款4369元。本院在对被执行人魏志康执行罚金刑及追缴、退赔赃款过程中,依职权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其名下的苏L×××××别克牌轿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划拨银行存款428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魏志康正在服刑,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3941元暂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徒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魏志康罚金200000元、追缴、退赔赃款4369元的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鸿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