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薛长泉与陈林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长泉,陈林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薛长泉,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涛,男,汉族,个体,住兰西县新立社区。原告薛长泉与被告陈林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薛长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长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林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长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薛长泉负担。审判长 刘伟辉审判员 吕晓峰审判员 赵文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