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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海兴县赵毛陶镇政府、杨建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兴县赵毛陶镇政府,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财保62号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政府组织机构代码:1130924001032055N被申请人:杨建国,男,汉族,1973年9月4日生,农民,住海兴县。申请人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650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交纳保全费,未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政府的申请。审判员  王宝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