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新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兰,昌乐县营丘镇田家河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兰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立案前已将款项交至我院,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25民初字第3158号案件中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庆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