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立保与王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保,王国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868号原告:李立保,男,1959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王国春,男,现年50岁左右,家住,金穗路北侧经营江玲电动车代理。原告李立保与被告王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长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李立保负担。审判员 万永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 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