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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来云、周国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来云,周国万,赵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来云,男,1994年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富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抓获,次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周国万,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富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抓获,次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伟,男,1996年5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富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抓获,次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来云、周国万、赵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进、张聪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来云、周国万、赵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段来云、周国万、赵伟在罗平县腊山街道办事处万达路96号“万达文体用品店”,采用代还信用卡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万元。2016年12月26日,三被告人家属及胡职明(另案)家属共赔偿被害人损失2.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银行交易明细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来云、周国万、赵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万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来云系主犯,被告人周国万、赵伟系从犯。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来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周国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赵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段来云、周国万、赵伟刑期均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治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