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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7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37984号原告王1,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告王某2,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喝酒闹事,对原告父母不尊重。另,婚后五年里被告两次夜不归宿,且被原告发现与异性在街上搂抱在一起,为此引发夫妻矛盾,双方从2017年4月1日起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等。被告王某2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没有任何矛盾。被告从原告的微信中发现其与异性关系暧昧引发夫妻矛盾,故双方从今年4月开始分居。现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1997年8月30日生育一子名王某3。近年来,原、被告因互相猜疑有婚外情等引发夫妻矛盾。为此,双方于2017年4月起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照片、微信截屏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讼要求离婚,遭被告否认。庭审中,被告则表示愿意改正自身不足之处,积极与原告沟通,态度较为诚恳。希望原告能慎重对待婚姻、珍惜家庭,审理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1要求与被告王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