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凡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凡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404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文,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800元;2015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凡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凡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犯罪工具黑色宗申牌燃油助力车1辆,双头螺丝刀2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孟凡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凡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孟凡文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凡文撤回上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怡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