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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彭建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5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建明,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广东省珠海市(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彭建明来到重庆市永川区港都花园小区,将被害人苏某某一辆价值6384元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当日,苏顺德根据车辆GPS追回被盗车辆。被告人彭建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至7000元。被告人彭建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建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秋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