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董金凤与被告夏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凤,夏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2067号原告董金凤,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龙凤区吉祥馨苑***********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90********。被告夏春龙,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房金部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黎明小区9-59号楼1门2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66********。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凤与被告夏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金凤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270由原告董金凤负担。审判员 杨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