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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德金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德金,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付德金,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涪洋镇。被执行人付彬,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涪洋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6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付德金申请执行付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彬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付德金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6执3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