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德金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德金,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付德金,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涪洋镇。被执行人付彬,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涪洋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26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付德金申请执行付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彬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付德金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6执35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乐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