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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东,史汝贞,缪召云,史汝成,张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6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史东,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西史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史汝贞,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西史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缪召云,男,195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西史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史汝成,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海英,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史东、史汝贞、缪召云、史汝成、张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本金9144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案款本金9144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