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勤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勤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勤生,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2007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巫作荣,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勤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思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勤生及其辩护人巫作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胡勤生纠集张某(另案处理)等多名男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华兴街一座20号101-103铺勤创物流公司办公室内,以被害人董某不让其经营塘西线车辆运输为借口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胡勤生对被害人董某进行了殴打,致使其面部裂创。经鉴定,被害人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胡勤生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胡勤生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勤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陈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勤生的供述,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勤生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勤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过刑,现又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本院对其予以严惩。被告人胡勤生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且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巫作荣所提对被告人胡勤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以采纳。辩护人巫作荣所提建议对被告人胡勤生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勤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碧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