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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姚伟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姚伟强,姚祖明,凌娟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一路28号1120室。组织机构代码:76643813-7。法定代表人:沈子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建锋,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伟强,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姚祖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凌娟芬,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伟强、姚祖明、凌娟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通过网上布控抓到被执行人姚伟强,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三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810.67元,余款58909.35元未执行到位。现三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