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薛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薛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董文强已主动配合申请执行人薛英茹领走了要抚养的孩子董思瑞,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7)陕0122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女儿董某由薛某抚养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