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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春标合同诈骗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春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刑再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许春标,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身份证码440525195702214118,汉族,广东省揭东县人,高中文化,原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称揭阳市东山东宝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2013年4月13日被判刑,现为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人员,2016年9月26日因病被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辩护人(申诉代理人)王千飞、洪荣发,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揭榕检刑诉[2012]476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春标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揭榕法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春标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许春标不服,提出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揭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许春标仍不服,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揭中法立刑申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予以驳回。之后许春标之妻许某某作为申诉人,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发出(2014)粤高法刑申字第19号《关于对原审被告人许春标合同诈骗(申诉)一案进行复查的函》,以对申诉人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未进行审查为由,要求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其申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又以(2015)揭中法刑申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予以驳回。之后,许春标仍不服,委托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千飞、洪荣发代理其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许春标的申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调卷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367号再审决定:由本院组成合议庭提审本案。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再审,经广东人民检察院和许春标的辩护人阅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邝艳贞、蒙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许春标及其辩护人王千飞、、洪荣发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本院还到实地调查了涉案房屋的占用使用情况以及法院执行情况,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外质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揭中法刑二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和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2)揭榕法刑初字第5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进审判员  丁金亮审判员  魏 海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丘璟旎许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