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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武凤霞、侯明君与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凤霞,侯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627号申请执行人,武凤霞。申请执行人,侯明君。被执行人,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凯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