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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利环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环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75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利环,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环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O16年4月至2O17年5月15日期间,被告人刘利环在五华县龙村镇金龙村其房屋的一楼大厅开设赌场,同时提供赌具给黄某、刘某等人以“三公”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人民币6000多元。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利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环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有偿服务,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利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利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予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