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腾与孙欣畔、孙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孙欣畔,孙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718号原告:马腾,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苑涛,河北方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欣畔,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现住衡水市。委托代理人:马铁成,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林光,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腾与被告孙欣畔、孙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由晨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