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国信用社申请齐齐哈尔市红岸市场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国信用社,齐齐哈尔市红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特8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国信用社,(以下简称富国信用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办事处宏光花园小区。负责人王佳奇,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伟哲,系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国华,系该社员工。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红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岸市场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张颜斌,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富国信用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高波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富国信用社诉称,毛成于2017年4月29日在富国信用社借款920万元,月利率7.35‰,用于装修,2018年4月10日到期。用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红岸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齐齐哈尔市富区红岸大街的商服(面积4199.48平方米,房权证富房字第s2011110005**号,双方协议价格18477712.00元)作抵押。根据富国信用社签订的《借贷续抵押权设定延期协议书》甲方承诺在贷款续贷后一个月内补齐丁戊方签章,如在续贷一个月内不能补齐签章,视同甲方违约,丙方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甲方应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否则丙方将立即起诉借款人及抵押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抵押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之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申请人红岸市场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价款偿还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国信用社的贷款本息9260858.00元(本920万元、利息60858.00元,利息截止2017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红岸市场公司辩称,申请人起诉属实,同意申请人的意见,同意拍卖坐落于富区红岸大街(房权证富房字第92011110005**号面积为4199.48平方米)的商服抵押房产。2016年4月28日,毛成、高国珍与申请人富国信用社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借款人毛成、高国珍可以在人民币920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富国信用社申请借款,且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1万元。被申请人红岸市场公司以其坐落于富区红岸大街(房权证富房字第s2011110005**号面积为4199.48平方米)的商服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富国信用社取得了该房屋的抵押权。2017年4月28日,毛成作为甲方,红岸市场公司作为乙方,富国信用社作为丙方,签订了“借款续贷抵押权设定延期协议书”1份,以齐市富区房地产管理局为丁方、齐市国土资源局富区分局为戊方,约定甲、乙、丙、丁、戊五方在不解除原借款合同、不注销抵押登记前提下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至2018年4月27日。甲方毛成承诺在贷款续贷后1个月内补齐丁、戊方签章,如在续贷1个月内未补齐签章,视同甲方毛成违约,丙方富国信用社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甲方毛成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否则丙方富国信用社将立即起诉借款人及抵押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现借款人毛成未履行双方约定,富国信用社申请拍卖被申请人红岸市场公司的抵押房产,偿还贷款本息。综上,毛成向富国信用社借款,红岸市场公司以其房产抵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因毛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富国信用社申请拍卖被申请人的抵押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同意拍卖其抵押房产,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红岸市场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红岸办事处红岸大街(房权证富房字第s2011110005**号,建筑面积4199.48平方米)的抵押担保财产房屋1套,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国信用社对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920万元、利息60.858万元(利息截止2017年7月18日),共计926.0858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红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雨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