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纪言凤与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言凤,武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881号原告:纪言凤,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利辛县,被告:武飞,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原告纪言凤诉被告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纪言凤于2017年7月2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言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言凤撤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6.5元,由原告纪言凤负担。审 判 长 高 洪审 判 员 季 飞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冰倩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