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平凡、苏田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凡,苏田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黄平凡,男,汉族,1962年4月14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苏田野,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现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黄平凡与被执行人苏田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生效的(2015)陆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苏田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南宁及其本人长期在南宁生活,2016年9月12日本院委托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执行,青秀区法院没有立案执行。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黄平凡向本院申请结案,要求本院终结执行该案,借款的本息被执行人已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