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延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延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31号罪犯徐延军,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小学文化。因盗窃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有漏罪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6000元,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因漏罪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南召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延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原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12月10日止。徐延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南刑二终字第00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徐延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7月,徐延军等四人预谋后,进入任某住室抢劫现金800余元及手机一部、风扇一台。罪犯徐延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三次、良好二次、优秀一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延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延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7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