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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崔现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现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现西,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南乐县。2003年9月29日因犯绑架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201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27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现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现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崔现西饮酒后无证驾驶豫J×××××号五菱宏光面包车,沿南乐县元村镇古寺郎村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刘某某家门前时,与刘某1停放在道路南侧的豫J×××××号白色奔腾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崔现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崔现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85mg/100ml。案发后,崔现西与刘某1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现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刘某1、刘某2、程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濮龙威司鉴[2017]毒鉴字第7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乐公交认字[2017]第2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现场及医院抽血视频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结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现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崔现西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对方达成协议,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现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