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3执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亲周、刘月姣与何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亲周,刘月姣,何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2472号申请执行人:王亲周,男,汉族,1947年12月24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刘月姣,女,汉族,1952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喜生,男,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亲周、刘月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喜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及被执行人户籍所辖区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款40000元,并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及被执行人户籍所辖区金融、车辆、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司法救助款40000元,并且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24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