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与叶巍、杨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叶巍,杨建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7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日昇商业大厦一层。负责人:王绍连,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忠元,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综合部副科长。被告:叶巍,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杨建春,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与被告叶巍、杨建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以叶巍、杨建春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44.66元,减半收取572.33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龙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