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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9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成伦、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图木业经营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成伦,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图木业经营部,薛对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法定代表人李川。被执行人吴成伦,男,汉族,1969年6月29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图木业经营部,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木业市场六排A座1-3前仓。组织机构代码L1746113-X。经营者吴成伦。被执行人薛对连,女,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吴成伦、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图木业经营部、薛对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成伦、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图木业经营部、薛对连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本金1299401.47元及利息52036.11元、罚息505151.31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7日),支付律师费3500元,承担诉讼费用15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223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其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此外,本院还依法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9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津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