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2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欲尘与林诗鸿、叶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欲尘,林诗鸿,叶幼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1702号原告:陈欲尘,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宏榕,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诗鸿,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叶幼梅,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欲尘诉被告林诗鸿、叶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欲尘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欲尘以借贷双方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欲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陈欲尘负担。审判员 王清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森森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