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鹏军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4刑初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金鹏军,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鹏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金鹏军饮酒后驾驶白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大庆西站二楼落客平台时,被值勤公安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金鹏军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后公安民警将金鹏军带至黑龙江省大庆市第四医院提取血样,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金鹏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1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归案后,金鹏军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酒精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鹏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金鹏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鹏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宇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 星书 记 员 邵明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