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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更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俊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俊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更1559号罪犯韩俊胜,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李港监狱服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青刑初字第4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俊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8527.76元,除已给付的人民币20000元外,应给付人民币48527.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先后被减刑3次,共计被减刑三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李港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7年7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于7月18日至7月24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李港监狱认为,罪犯韩俊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奖励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韩俊胜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俊胜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审批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俊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俊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8527.76元,除已给付的人民币20000元外,应给付人民币48527.76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审判员  李一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利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