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1民初1743号原告:余某,男,生于1938年9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魏某,女,生于1961年1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余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南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前婚所育未成年儿子随原、被告一起生活,现已成年。因原告年岁增大,需要照料,又渐无供养能力。二人产生矛盾,原告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原告余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余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高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