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仕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仕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6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仕勇,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德江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仕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天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仕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仕勇喜欢饮酒,酒后经常胡言乱语,惹事生非。2017年4月27日中午,安仕勇酒后与其儿媳拌嘴后,将其被子丢弃于儿媳门口。然后到煎茶派出所举报安某家有人在赌博,要求出警,并与派出所民警一同前往查处。经核实,安某家无人赌博,安仕勇却要求民警将安某等人身上的钱搜了,遭到拒绝。之后,安仕勇再次到派出所,以派出所不抓赌、要求将其丢弃的被子拿回家等为由,在派出所院内无理取闹。民警田某出面招呼劝止,安仕勇说:“你信不信,老子今天杀死你。”随即从身上拔出一把弹簧跳刀,刺向田某身体左腋部位,田某及时闪过,安仕勇继续持刀在现场乱划乱舞,被在场民警一起制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物证:弹簧刀一把;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晏某、王某、吴某、罗某、张某、安某、徐某、牟某、任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安仕勇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方位示意图;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安仕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仕勇酒后到派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不但不听劝止,反而持刀袭击民警,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一)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仕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申修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