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周玉英与熊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英,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玉英,女,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宽(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熊军,男,生于1972年10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5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周玉英申请执行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16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熊军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因冻结存款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扣划条件。被执行人熊军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人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经执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