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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易某与黄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易某。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易某与黄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338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将黄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财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海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忠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