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2执1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周建高,吴艾倩,浙江书香万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五道韵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2执1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胡杭莉。委托代理人:朱良、蒋婧琦。被执行人浙江星燎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建高。被执行人周建高。被执行人吴艾倩。被执行人浙江书香万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吴艾倩。被执行人杭州五道韵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吴艾倩。本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7月11日至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周建高、吴艾倩名下位于义乌市金桥人家17幢3单元60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王强、黄盈以人民币21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义乌市金桥人家17幢3单元601室房产(义乌房权证廿三里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义乌国用(XX)第XX号】归买受人王强(身份证号码)、黄盈(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强、黄盈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强、黄盈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恩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