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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与叶春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叶春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473号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法定代表人:张云翔,关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彬礼,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春刚,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林,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与被告叶春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春刚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营海关负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