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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凯与顾业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顾业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330号原告:杨凯,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丹寨县,被告:顾业恒,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原告杨凯诉被告顾业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凯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和解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凯以双方通过庭外和解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得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凯负担。审判员 潘  晓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穗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