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让胡路区金程设备租赁处与扈海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金程设备租赁处,扈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金程设备租赁处。被执行人扈海东。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8.9180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