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恩臣与高延鹤、杨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臣,高延鹤,杨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恩臣,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居民,住三人班村。被执行人高延鹤,女,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杨向波,男,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王恩臣与高延鹤、杨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恩臣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冠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