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辽0293民初683号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683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双,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袁颖。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