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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辽0293民初683号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683号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世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双,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袁颖。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春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迎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