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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果与李小进、李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果,李小进,李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162号原告:杨果,男,生于1987年4月9日,汉族,住内乡县。被告:李小进,男,生于1982年4月23日,汉族,住内乡县。被告:李豪平,男,生于1982年4月23日,汉族,住内乡县。原告杨果与被告李小进、李豪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果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进、李豪平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果撤回对被告李小进、李豪平的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万和审 判 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孙晓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