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潘春东、毕忠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潘春东,毕忠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8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8号。负责人:王春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悦。被告:潘春东,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毕忠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告潘春东、被告毕忠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