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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集仁与王天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307号原告苏集仁,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天来,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苏集仁诉与被告王天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集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集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小玲速 录 员  苏晓芸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