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汪春江与崔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汪春江与被执行人崔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吉2406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学军自动履行了6000元义务,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汪春江。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吉2406民初30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