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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汪春江与崔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汪春江与被执行人崔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吉2406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学军自动履行了6000元义务,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汪春江。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7)吉2406民初30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