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422徐桂荣与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荣,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2422号原告:徐桂荣,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学军,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商贸城22号楼106-107。法定代表人:朱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军,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金城南路金地国际花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王利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徐桂荣诉被告国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涟公司)、江苏深特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深特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8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深特公司开发涟水万香国际花园小区,被告国涟公司承建并成立了项目部,由刘建华负责该小区39号楼、41号楼的施工。后被告国涟公司将39号楼、41号楼木工项目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80000元。2017年1月28日由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刘建华打下条据,现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在国涟公司承包的涟水万香国际花园小区工地上做工,工程结束后,由刘建华书写欠条,但本案中,原告并未起诉书写欠条的债务人刘建华,被告国涟公司书面答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劳动和雇佣关系。原告并未能提供与国涟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刘建华系国涟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据此,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原告的起诉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桂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退还原告徐桂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庶铧人民陪审员 戴庆群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