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6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周志明、邵长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周志明,邵长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05号原告李建华,男,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周志明,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邵长荣,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不详。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280493F。负责人宋颖超,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周志明、邵长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建华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月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