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与覃汉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覃汉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32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八一路51号。法定代表人:韦铖,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莫荣仙,该行个人金融部副经理。被告:覃汉华,男,1974年1月14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诉被告覃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负担。审判员 卓小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