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戴玉成申请执行辛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玉成,辛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戴玉成,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辛国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玉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辛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辛国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戴玉成奶款21045.50元及诉讼费138元,合计21183.50元。因戴玉成案外欠辛国良欠款11500元,经双方当事人对账后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辛国良尚欠申请执行人戴玉成9683元,约等于9680元。辛国良于2017年7月28日自动履行,向戴玉成支付剩余欠款968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1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满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