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明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54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8941217241。负责人梁宗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愉、梁玉玲,均是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圭阳北路72号圭峰花园雍华苑二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693226157。法定代表人蔡艳。第三人林明威,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与被保全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明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并对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399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33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80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江门市建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会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美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