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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喜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喜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39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喜报,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真、王照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喜报因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属于非财产案件,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属于武陟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属于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诉讼受理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3民初163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武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胡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燕 搜索“”